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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化肥厂向附近一条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部门缴纳排污
荆门市化肥厂向附近一条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部门缴纳排污
免费考试题库
2019-12-17
64
问题
荆门市化肥厂向附近一条河排放工业污水,已取得排污许可证,并向环保行政部门缴纳排污费。2008年3月某日,由于该厂技术人员宝强错误操作,致使一次排出的污水中有害化学物质含量超标,造成重大损失。以下是对随后发生的各种事件的责任判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该厂超标污染的河水流入清明村村民包先富承包的农田,造成秧苗损失300元,包先富欲起诉,应将化肥厂与宝强列为共同被告B、该厂超标排污致附近清明村农作物大面积死亡及畜禽大量伤亡,由此仅发生民事赔偿责任而不发生刑事责任C、附近临汾村村民林冲因自己看管不严,其养的羊越过围栏至河边饮此水而亡,化肥厂不承担赔偿责任D、数日后,该河段水质渐趋恢复正常,附近杏花村村民赵三多的一匹马因饮此河水后患病,致丧失耕作能力,该厂须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
D
解析
【考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详解:《环境保护法》第64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题中,宝强是化肥厂的工作人员,错误操作也是履行工作任务,因此,应由化肥厂承担责任,故应将化肥厂列为被告。A项说法错误。《环境保护法》第69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题中,若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则直接责任人员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即发生刑事责任,故B项说法错误。《侵权责任法》第27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而C项中,临汾村村民只是看管不严而不是故意,所以不属于免责情形,化肥厂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故C项错误。同理,D项的情形也不属于免责情形,故化肥厂应承担赔偿责任,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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