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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18日,甲向乙借款以其所有的挖掘机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7月17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于...
2019年6月18日,甲向乙借款以其所有的挖掘机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7月17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于...
admin
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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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19年6月18日,甲向乙借款以其所有的挖掘机设定抵押,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但未办理抵押登记。
7月17日,甲、丙口头约定,甲将挖掘机出租于丙,租期7个月,双方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
9月20日,挖掘机出现故障,无法正常工作,丙要求甲维修,甲拒绝。丙遂自行维修,花去维修费3万元。丙要求甲支付该笔维修费,未果。
11月2日,甲电话通知丙该租赁合同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随时解除,要求丙在15日内返还挖掘机。丙拒绝返还。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乙对挖据机的抵押权是否已经有效设立?简要说明理由
(2)丙是否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简要说明理由。
(3)甲、丙的租赁合同是否为不定期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抵押权已经有效设立。因为挖握机属于动产,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只产生对抗效力。 (2)内有权要求甲支付维修费。根据规定,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丙对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未作约定,挖据机的维修义务应当由甲承担。 (3)租赁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合同。根据规定,租赁合同中租赁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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