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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买方)与乙(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为一级红富士或一级国光苹果,合同履
甲(买方)与乙(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为一级红富士或一级国光苹果,合同履
昕玥
2019-12-17
62
问题
甲(买方)与乙(卖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标的物为一级红富士或一级国光苹果,合同履行期内,乙方将一级国光苹果送至甲方。但由于市场变化,国光苹果滞销,甲方表示如交付一级红富士就接收,如交付国光苹果则拒收,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选项
A:甲方有选择权,故其有权拒收B:本案涉及的债是连带之债C:乙方有选择权,故甲方不能拒收D:甲、乙必须在合同中约定选择权的归属
答案
C
解析
所谓连带之债是指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是数人的,而该数个债权人或债务人之间有连带关系,因此连带之债和按份之债的分类是对多数人之债的再分类。本案中由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均为一人,所以是单一之债,故而不存在连带之债的问题,故B错。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前者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并没有选择余地的债。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债的标的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本案中当事人没有约定选择权的归属,因此选择权归于债务人一方,就标的物的交付而言出卖人乙方是债务人,因此乙方享有选择权,甲方不能拒绝,故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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