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 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

admin2020-12-24  9

问题 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 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人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 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
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本题中,王某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2014 年4月担任董事时尚未超过5年,故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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