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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shuhaiku
2019-12-17
65
问题
关于犯罪停止形态的论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总经理)召开公司会议,商定逃税。甲指使财务人员黄某将1笔500万元的收入在申报时予以隐瞒,但后来黄某又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缴纳应缴税款。单位属于犯罪未遂,黄某属于犯罪中止B:乙抢夺邹某现金20万元,后发现全部是假币。乙构成抢夺罪既遂C:丙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后,惧怕承担刑事责任,又将婴儿送回原处。丙构成拐卖儿童罪既遂,不构成犯罪中止D:丁对仇人胡某连开数枪均未打中,胡某受惊心脏病突发死亡。丁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答案
ABCD
解析
【考点】犯罪未遂;犯罪中止【详解】A选项中甲作为公司总经理召开公司大会商定逃税,并指使黄某具体实施逃税的行为,甲公司与黄某成立逃税罪的共同犯罪。甲是教唆犯,黄某是实行犯。黄某在犯罪的实行阶段主动中止犯罪行为,并且阻止了犯罪结果的发生,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对于单位而言,其已经着手实施犯罪,黄某未按照决定逃税属于其意志之外的原因,因此单位构成犯罪未遂。所以A的说法是正确的。B选项具有一定的迷惑性,虽然法律禁止假币的流通,但是从某种意义上讲,假币也是一种商品,犯罪分子在抢夺假币后通过出售、使用,可以获得一定的非法利益。因此,假币仍然是一种财物,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因此,乙的行为构成抢夺罪既遂。所以B是正确的。C选项中丙出于出卖的目的,已经实施了偷盗婴幼儿的行为,犯罪过程实施完毕后,丙才将婴儿放回原处,拐卖儿童罪已经既遂,不能成立犯罪中止,因此C的说法是正确的,当选。D选项中,丁具有杀死胡某的故意,并且实施了具体杀死胡某的行为,虽然打数枪均未打中,但是胡某之所以心脏病发,和胡某开枪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胡某死亡后果与丁某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应当认定丁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所以D当选。综上,本题正确答案为ABCD。【陷阱】该题考查的内容比较综合和广泛,具有一定的难度。A选项涉及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的理论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共犯必须区别对待。具体到这一选项,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如果自动中止犯罪,对于教唆犯、帮助犯来说是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在这种情形下,实行犯成立犯罪中止,教唆犯、帮助犯成立犯罪未遂。B涉及对象认识错误的问题,误将假币作为真币实施抢夺的,应当如何定性。事实上,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明确了盗窃假币构成盗窃罪,实际上假币也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D实际上考查的是因果关系认定的问题。考生一定要系统复习,多联系、多思考,才能更好地应对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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