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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会计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免费考试题库
2019-12-17
47
问题
关于故意犯罪形态的认定,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甲绑架幼女乙后,向其父勒索财物。乙父佯装不管乙安危,甲只好将乙送回。甲虽未能成功勒索财物,但仍成立绑架罪既遂B:甲抢夺乙价值1万元项链时,乙紧抓不放,甲只抢得半条项链。甲逃走60余米后,觉得半条项链无用而扔掉。甲的行为未得逞,成立抢夺罪未遂C:乙欲盗汽车,向甲借得盗车钥匙。乙盗车时发现该钥匙不管用,遂用其他工具盗得汽车。乙属于盗窃罪既遂,甲属于盗窃罪未遂D:甲在珠宝柜台偷拿一枚钻戒后迅速逃离,慌乱中在商场内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发现其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甲未能离开商场,属于盗窃罪未遂
答案
AC
解析
【考点】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详解】评判既遂未遂不能简单地从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上机械地分析,绑架罪客观行为应当视为单一行为而不是双重行为,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那种以是否实际取得钱财或其他非法利益为客观评判标准是简单的结果论。A选项中,绑架行为已经实施完毕,甲已经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因此构成绑架罪的既遂,所以A是正确的。从抢夺罪的客观方面来看,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关键词应是夺取,而“夺取”是由“夺”和“取”这两方面组成的,因此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所夺取的财物来作为抢夺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B选项中,甲实施了抢夺行为,并抢得半条项链,其事后认为无用将项链扔掉的行为并不影响抢夺罪既遂的成立,因此B的说法是错误的。C选项中,甲明知乙实施盗窃行为,仍为其提供钥匙,因此二人达成了实施盗窃行为的共通意思联络,但乙最终成功盗得汽车却与甲提供钥匙的行为没有关系,即甲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发生并未实际产生原因力,故应认定甲构成盗窃罪未遂,C正确。D选项中,甲实施秘密窃取钻戒的行为,并立即逃离柜台,此时犯罪已经既遂。后甲在商场摔倒,保安扶起甲后偶然发现其有盗窃行为并将其控制,这并不会导致其行为性质由既遂转为未遂。如果甲逃离柜台时即被发现,保安追逐过程中将甲控制,则属于犯罪未遂。因此D是错误的。故,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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