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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伺机报复冯某。一天,朱某见冯某10岁的儿子在地里干活,便叫自己12岁的儿子替
朱某伺机报复冯某。一天,朱某见冯某10岁的儿子在地里干活,便叫自己12岁的儿子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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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55
问题
朱某伺机报复冯某。一天,朱某见冯某10岁的儿子在地里干活,便叫自己12岁的儿子替父报仇,朱某儿子受怂恿挥锹砍断冯某儿子的大动脉血管致其流血过多而亡。对本案( )。A.朱某的儿子才12岁不构成犯罪,朱某也不构成教唆犯罪B.朱某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教唆犯C.朱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间接实行犯,承担全部刑事责任D.朱某与其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
选项
答案
C
解析
【精解】自然人之间要成立共同犯罪,要求自然人都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朱某的儿子不满14周岁,不可能构成犯罪。所以朱某儿子的行为只是朱某行为的延伸,因此直接追究朱某的刑事责任即可,即将朱某视为故意伤害罪的间接正犯。故选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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