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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
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
Freeti
2019-12-17
62
问题
郭某意外死亡,其妻甲怀孕两个月。郭某父亲乙与甲签订协议:“如把孩子顺利生下来,就送十根金条给孩子。”当日乙把八根金条交给了甲。孩子顺利出生后,甲不同意由乙抚养孩子,乙拒绝交付剩余的两根金条,并要求甲退回八根金条。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孩子为胎儿,不具备权利能力,故协议无效 B.孩子已出生,故乙不得拒绝赠与 C.八根金条已交付,故乙不得要求退回 D.两根金条未交付,故乙有权不交付
选项
答案
BC
解析
选项A错误。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但此种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案中,甲、乙签订的协议为附条件的利益第三人协议。该协议的当事人是甲和乙,而非胎儿,胎儿仅为受益方。因此,该协议有效。选项B正确。甲、乙之间的协议为附条件的赠与协议,孩子已出生,说明条件成就,乙应依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赠与义务,而不得拒绝赠与。选项C正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本案中,甲不存在上述可撤销赠与的法定行为。因此,就已经交付的八根金条,乙不得要求退回。选项D错误。《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本案中,甲、乙签订的赠与协议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协议,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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