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案例四) 【背景资料】 某开发商投资新建一住宅小区工程,包括住宅

tikufree2019-12-17  22

问题 (2013年案例四)【背景资料】某开发商投资新建一住宅小区工程,包括住宅楼五幢、会所一幢、以及小区市政管网和道路设施,总建筑面积24000m2。经公开招投标,某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双方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部分条款如下:(1)合同造价3600万元,除涉及变更、钢筋与水泥价格变动,及承包合同范围外的工作内容据实调整外,其他费用均不调整。(2)合同工期306天,自2012年3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工期奖罚标准为2万元/天。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下列事件:事件二:施工总承包单位进场后,建设单位将水电安装及住宅楼塑钢窗指定分包给A专业公司,并指定采用某品牌塑钢窗。A专业公司为保证工期,又将塑钢窗分包给B公司施工。【问题】指出事件二中发包行为的错误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错误之处1:建设单位将水电安装及住宅楼塑钢窗指定分包给A专业公司,并指定采用某品牌塑钢窗。理由:在建设工程中,指定分包单位、指定材料品牌是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错误之处2:A专业公司为保证工期,又将塑钢窗分包给B公司施工。理由:根据《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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