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

shuhaiku2019-12-17  32

问题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下列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选项 A、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B、决定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立C、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D、决定大赦

答案C

解析《宪法》第62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第(4)项职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可见,A项是全国人大的职权,故不该选。《国务院组织法》第11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和精简原则,设立若干直属机构主管各项专门业务,设立若干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事项。由此可见,B项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故不当选。《宪法》第67条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的21项职权,其中包括第7项: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第(17)项:决定特赦,所以C项正确。我国现行法律中只规定了“特赦”,没有规定“大赦”这种赦免形式,故D项表述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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