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某因炒股急缺资金,遂以年息10%的利息,向王某借款10万元,期限2年,但仅1年

Freeti2019-12-17  24

问题 丁某因炒股急缺资金,遂以年息10%的利息,向王某借款10万元,期限2年,但仅1年,因股市特大幅上扬,丁某赚回许多钱,遂要求提前还款,提前还款并不损害王某的利益,则:()

选项 A:王某有权拒绝B:允许提前还款,归还本息共12万元C:允许提前还款,归还本息共11万元D:丁某的做法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C

解析《合同法》第71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依该法第208条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故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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