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共有A、B、C、D、E、F六个投标人参加投标。评标过程中发现A、B、C的投标分别存在如下情况:
投标人A: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规定了8项加*号的主要参数,但投标人A仅提供了其中7项参数技术资料证明,缺少另外1项参数。投标人A提供的参数技术资料中只是直接复印了招标文件中关于此项参数的要求,此外承诺其投标产品能够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
投标人B:设立的账户来自两家银行甲和乙,其中甲是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投标人B提供的资信证明是复印件,原件是由银行乙在投标截止时间前4个月出具。投标人C:投标文件由其授权代表签字,但其投标文件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法定代表人签字一栏为法定代表人印章,非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
【问题】
1.案例中投标人A、B和C的投标是否有效,为什么?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有几种评标方法?各种评标办法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3.如果投标人B的银行资信证明是由乙银行在开标前1个月内出具的,招标人同意其为响应性投标,其他投标人对此有异议,法律规定的投标人可以提出异议的内容有哪几方面?
1.(1)投标人A的投标无效,为非响应性投标。
理由:对招标文件是否作出实质性响应是每份投标文件必须关注的重中之重,是关系到投标能否成功的必要条件,未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文件将被作为废标处理。根据《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投标文件针对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书中加注*号的参数没有提供技术资料支持的,或者复印招标文件相关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中一部分的投标为非响应性投标。本案例中,投标人A仅提供了必须具备的7项参数的技术证明材料,另外一项必须具备的参数证明资料没能提供,仅是书面承诺能够实现招标文件要求,A提供的参数技术资料中只是直接复印了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不能通过技术评议,投标人A的投标为废标。
(2)投标人B的投标无效。
理由:《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提供在开标日前3个月内由其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的原件或复印件,在《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投标人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属于资格证明文件。本案例中,投标人B提供的资信证明是投标文件截止日期前4个月出具,而且不是由其开立基本账户银行出具的,不能通过商务评议。
(3)投标人C的投标无效。
理由:《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以及投标文件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按废标处理。《机电产品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而不是盖章。本案例中,投标人C的投标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不合格,签字人不具有签字资格。
2.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
(1)最低评标价法是指在商务和技术条款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时,评标价格最低者为推荐中标人。
(2)采用综合评估法的,综合得分最高者为推荐中标人,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含量高、工艺或技术方案复杂的大型或成套设备招标项目。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项目,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
3.如果投标人B的银行资信证明是由乙银行在开标前1个月内出具的,招标人同意其为响应性投标,其他投标人对此有异议,法律规定的投标人可以提出异议的内容有:
(1)招标程序的合法性;
(2)评标结果的合法性;
(3)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合法性;
(4)投标人认为其不中标理由不充分的。
在异议处理过程中,如发现招标文件重要商务或技术条款出现内容错误、前后矛盾或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情况,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当次招标视为无效,主管部门将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