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老汉诉三子给付赡养费纠纷案
张源现年70岁,家住某市A县农村,早年丧妻,一人抚养三个儿子张扬、张驰和张三,三个儿子陆续结婚并分别居住在该市B区、C区、D区。2010年10月以来,张源患上某种慢性病,而三个儿子拒绝为其进行治疗,且不给其生活费。张老汉于201 1年5月向A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个儿子给付赡养费及医疗费。法院受理后开庭审理前,张老汉病情突然加重,法院为了应付此紧急情况,裁定对被告三人先予执行。三被告不服先予执行裁定,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庭经过复议,认为三被告复议请求无理,遂决定驳回三被告申请,并继续执行,三被告拒不履行义务,因此审判庭采取了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后张老汉病情有所好转,法院决定于201 1年6月3日开庭,并于6月1日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开庭时,张扬未到庭,于是法院做出缺席判决,判决三被告分别给付张老汉赡养费1万元,并负担张老汉今后的生活费及医疗费。后三被告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原判中的给付数额过高,要求减少,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未通知一审法院直接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张老汉突然发病而死亡,法院遂裁定中止审理。
【问题】
1.试分析本案中的管辖权问题。
2.试分析本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3.假如一审法院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表示任何异议,两年后张老汉由于医疗费用上涨无力支持,要求三个儿子增加给付费用又遭拒绝,张老汉还能否向法院寻求救济?
1.本案中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有:原告所在地法院和被告所在地法院,也即A县人民法院和B区、C区、D区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2.本案程序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院先予执行的裁定不合法。因为先予执行的裁定必须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才能作出,而本案原告并未提出申请。
(2)法院作出缺席判决不合法。法院应当用传票对张扬进行传唤,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仍不到庭的,则可以对其进行拘传,因为张扬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对其进行拘传。
(3)一审法院决定201 1年6月3日开庭而于6月1日通知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不合法的。应当于开庭3日前通知。
(4)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程序存在错误。市中级人民法院未通知一审人民法院是不对的。应当在收到上诉状5日内将上诉状移交给原审法院,然后一审人民法院再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人民法院。
(5)张老汉突然死亡,法院裁定中止审理错误。应当依法终结诉讼。
3.可以。张老汉可以以医疗费上涨为由向法院起诉而增加费用,法院应当作出新案受理。
本题以综合提问方式考查一审程序规定。对于追索赡养费的案件,法律有特殊的管理规定。追索赡养费的案件,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先予执行的规定;负有赡养义务的被告,属于必须到庭的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