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与乙离婚后,双方共有的房产归甲所有,价值100万元。二人共育一 子,现年22

昕玥2020-05-20  25

问题 甲与乙离婚后,双方共有的房产归甲所有,价值100万元。二人共育一子,现年22岁。离婚后,甲将离婚分得房产以20万元的明显低价出售但尚未交付,现买主向法院起诉请求交付房屋。其前妻和儿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甲的卖房行为无效,理由是多年来甲一直精神不正常,同时申请宣告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受理了甲的前妻及其儿子的申请,并在同一诉讼中一并审理。经审理,法院认定甲患有偏执性精神病,判决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为监护人。一个月后,甲在其监护人不知晓的情况下,向法院申请撤销宣告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他认为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自己根本没有精神病,法院受理其申请。其前妻和儿子提出异议,认为法院既然已经判决甲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又受理他的申请自相矛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应通过其监护人来行使,要申请撤销也应由其儿子代其申请,所以法院受理甲的申请是错误的。问题:1.本案程序中存在哪些问题?2.甲前妻及其儿子的异议是否有道理?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本案程序中存在两个问题。①法院受理甲前妻的申请是错误的。因为她与甲没有了婚姻关系,配偶身份已经不存在,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所以不能作为申请人。②法院在同一诉讼中直接审理宣告甲为无民事能力人的申请是错误的,法院应裁定中止原诉讼,按照特别程序立案审理。2.无道理。因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果被宣告的公民恢复行为能力的,利害关系人或其本人都可以申请撤销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况且本案中甲不是认为自己恢复了行为能力,而是认为法院判决有误。作为被宣告者本人,是可以申请撤销判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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