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shuhaiku2019-12-17  15

问题 严某为鑫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于公司对严某签发出资证明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4年)

选项 A.在严某认缴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出资后,公司即须签发出资证明书B.若严某遗失出资证明书,其股东资格并不因此丧失C.出资证明书须载明严某以及其他股东的姓名、各自所缴纳的出资额D.出资证明书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有价证券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查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 A项:《公司法》第31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若公司没有成立,仍不能签发出资证明书。A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32条第2款规定,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因此,遗失出资证明书,并不必然丧失股东资格,B项正确。 C项:出资证明书是证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的法律文件,记载的也是该出资股东的姓名和出资额,而不包括其他股东的姓名及出资额。C项错误。 D项:有价证券是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或债券的凭证。公司向股东签发证明其出资及对公司享有股权的出资证明书,是证明投资人已经依法履行缴付出资义务,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法律文件,不能在证券市场上流通转让,因此出资证明书不是有价证券。D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11jE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