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初向美国某公司租用其在该市购入的办公用房,用于现行开发的三个项目的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租期...

admin2020-12-24  29

问题 (2016年)某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5月初向美国某公司租用其在该市购入的办公用房,用于现行开发的三个项目的经营管理。合同约定租期三年,含税年租金114.45万元,三年租金合计343.35万元,于2020年5月18日一次付清。该美国公司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对该不动产进行日常管理。
已知该房地产开发企业2020年正在开发的三个项目中,其中有一个建筑总面积8万平方米的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办法缴纳增值税,另两个项目合计建筑总面积22万平方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
问题:
(1)美国公司出租办公用房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理由?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支付办公用房租金时,履行哪些税费的扣缴义务,金额分别是多少?
(3)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该办公用房租金,按税法规定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多少?申报抵扣的扣税凭证是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2020年5月18日。 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应代扣代缴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 ①增值税=343.35÷1.09×9%=28.35(万元) ②城建税=28.35×7%=1.98(万元) ③教育费附加=28.35×3%=0.85(万元) ④地方教育附加=28.35×2%=0.57(万元) ⑤预提所得税=343.35÷1.09×10%=31.5(万元)。 (3)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28.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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