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于201 2年9月30日~201 2年10月4日出售招标文件,并要求投标人在201...

admin2020-12-24  26

问题

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于201 2年9月30日~201 2年10月4日出售招标文件,并要求投标人在201 2年1 0月1 5日以前提交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收到了来自A、B、C、D、E、F、G七位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招标代理机构发现投标人B在投标函(正本)投标报价一栏中大写书写的报价,与其在投标报价书中工程量清单合计和投标报价汇总表中填写的报价不一致,招标人在开标会上要求投标人B立即予以改正,然后根据B改正后的数字进行了唱标。同时,开标会上,主持人当场宣读了评标办法,此评标办法与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部分内容不一致。开标后,招标人组建了评标委员会,其总人数为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从政府组建的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抽取3人。该评标委员会经审查按顺序推荐D、C、A、B、E五位中标候选人,20 1 2年1 0月25日投标人E发现C公司与D公司有串通报价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并于20 1 2年1 1月10日向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投诉。


【问题】


1.此次招标投标程序中的时间安排有什么不妥之处?请说明理由。


2.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写的报价大小写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3.本案例中招标人的行为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4.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行为有何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5.E公司的投诉行为是否成立?请说明理由。如果对C、D两公司的串通报价行为查验属实,应如何处理?请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该招标投标程序中的时间安排存在的不妥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201 2年9月30日~2012年1 0月4日出售招标文件。

理由:《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招标文件的出售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本案例中,20 1 2年9月30日~201 2年10月4日出售招标文件,但201 0年10月1日、2日、3日为法定节假日应该排除,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足5日。

(2)不妥之处:招标人20 1 2年9月30开始发售招标文件,要求201 2年10月1 5日以前递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不足20日。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潜在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勘察设计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本案例中,招标人在9月30日发布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在201 2年1 0月15日提交投标文件,编制时间不足20日,不符合法律规定,最早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应是201 0年10月20日。

2.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文件上填写的报价大写与小写不一致时,应以投标函(正本)上的大写数值为准。

3.本案例中,招标人的行为存在的不当之处及理由如下:

(1)不当之处:投标人B投标文件中的报价书写不一致时,招标人在开标会上要求投标人B立即予以改正,然后根据B改正后的数字进行了唱标。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本案例中,招标人在开标会的现场,在投标文件报价不一致是否属于书写错误或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或者是否为明显的文字错误尚无定论的情况下,就允许投标人B对错误立即予以改正,并按修改的数字进行唱标,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不当之处:主持人在开标时宣读了评标办法,且评标办法与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办法部分内容不一致。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本题中,招标人在开标会现场宣读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评标办法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4.该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行为存在的不当之处及理由具体如下:

(1)不当之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

理由:《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招标人代表不能超过1/3。在本案例中,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各有1名代表参加了评标委员会,其所占比例超过了总人数的1/3,而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则少于总人数的2/3,不符合法律规定。

(2)不当之处: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人数超过了规定的人数。

理由:《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本案例中,评标委员会一共推荐了5名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

5.(1)E公司的投诉行为不成立。

理由: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 0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E公司在20 1 2年1 0月25日发现另外两位投标人有串通报价的行为,但是在11月1 0日才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已经过了投诉期限。

(2)如果C、D两公司确实有串通报价的行为,招标人应将其投标作废标处理或者予以否决。

理由:《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报价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报价的,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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