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10月11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10月11日到甲加工企业稽查,发现甲加工企业在2018年7月至9月期间,少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业的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要求其自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补缴增值税280000元。稽查局于2018年10月20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甲加工企业;甲加工企业于11月20日将税款缴纳入库,但由于对稽查局决定存在异议,于11月21日向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市税务局对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了审查,做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
问题:
(1)市税务局是否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并说明理由。
(2)甲加工企业是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市税务局应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根据税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受理:属于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符合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本案例中纳税人对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复议属于该市税务局的管辖范围。纳税人对该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提出行政复议,属于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10月20日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11月20日缴纳了税款,11月21日申请行政复议,即在规定的期限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是符合规定的。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等都是符合条件的,所以市税务局应该受理甲加工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 (2)甲企业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税法规定,对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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