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为了开发007号住宅楼,于2008年2月1日与相邻的乙工厂签订合

shuhaiku2019-12-17  3

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为了开发007号住宅楼,于2008年2月1日与相邻的乙工厂签订合同,约定甲一次性支付给乙500万元,甲在乙的土地上修建一条长60米,宽25米的道路供汽车通行,合同有效期50年,并于次日办理登记手续。2008年3月1日,甲将007号楼发包给丙建筑公司。2008年4月1日,经甲同意,丙将承包的007号楼工程全部承包给丁建筑公司,自己从中提取10%的工程款作为管理费。2009年2月1日,007号楼竣工,经验收合格。此时,甲尚欠丙到期工程款5000万元,丙尚欠丁到期工程价款9000万元。007号楼的销售情况良好,截止到2009年10月1日,只剩下一套住宅尚未售出。2009年11月1日,甲与赵某签订了最后一套房屋的买卖合同,赵某当日支付了全部房款200万元,并领取了房屋钥匙,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2009年12月1日,甲又将该套房屋以25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钱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2010年2月1日,乙工厂将与007号楼相邻的土地全部转让给不知情的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并办理了过户登记,开天辟地房地产公司准备利用整块土地建造商品房出售。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第86~88题。关于甲和丙建筑公司、丁建筑公司之间关系的表述正确的是:A.甲、丙的承包合同有效;丙、丁的承包合同有效,因为转包得到了甲的同意B.甲、丙的承包合同有效;丙、丁的承包合同无效C.丁有权以丙为被告起诉追索工程价款D.丁以甲为被告起诉追索工程价款,法院应当追加丙为第三人

选项

答案BC

解析转包一律无效。故A错误,B正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6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故C正确,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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