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于2010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

shuhaiku2020-05-20  10

问题 甲、乙、丙于2010年3月出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4月,该公司又吸收丁入股。2013年10月,该公司因经营不善造成严重亏损,拖欠巨额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人民法院在清算中查明:甲在公司设立时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其实际价额为120万元,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300万元;甲的个人财产仅为20万元。要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分别回答以下问题:(1)对于股东甲出资不实的行为,在公司内部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2)当A公司被宣告破产时,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应如何处理?(3)对甲出资不足的问题,股东丁是否应对其承担连带责任?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根据规定,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根据规定,破产企业的开办人注册资本投入不足的,应当由开办人予以补足,补足部分计入破产财产。在本题中,补足的180万元应计入破产财产。(3)丁不应承担连带责任。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股东补缴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在本题中,对甲出资不实的问题,如果甲的个人财产不足以弥补其差额时,应当由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乙、丙"承担连带责任,与设立后加入的丁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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