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投资大型工程项目的评标委员会由8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2人,公证处2人,招标人2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2人。评标委员会于4月30日提出了书面评标报告,甲、乙企业分列综合得分第一名、第二名。由于甲企业投标报价高于乙企业,5月12日招标人向乙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6月14日签订了书面合同。问题:
指出其中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
(1)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组成存在如下问题:
①总人数不符合要求,应为5人以上单数。
②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有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的人员以及公证人员不妥。因为当地招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以及公证人员不应参加评标。
③评标委员会成员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只有2人不妥。按照规定,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2)招标人确定乙企业为中标人属于违规行为。招标人应按综合得分的先后顺序选择中标人。
(3)合同签订的日期是违规的。按有关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