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汽车租赁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主营汽车租赁及配饰销售业务,成立当月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该汽车租赁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各月销售情况如下表...

admin2020-12-24  16

问题 某汽车租赁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主营汽车租赁及配饰销售业务,成立当月即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1)该汽车租赁公司自成立之日起,各月销售情况如下表所示:(单位:万元)



(2)2019年4月取得汽车经营租赁含税收入为305.1万元。
购进自用小汽车4辆,取得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20万元、增值税税额15.6万元。购入的小汽车3辆用于经营租赁业务,1辆用于福利部门使用。
(3)2019年4月因管理不善导致上月购进的汽车配饰被盗,购入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0万元、增值税税额1.6万元。
已知:上期期末留抵税额为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取得当月勾选确认抵扣。当月应纳增值税期末正常结转并在次月申报期内缴纳。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1>、该汽车租赁公司2019年4月是否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并说明理由。
<2>、若适用加计抵减政策,计算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及当期实际应纳税额并做出与增值税相关的会计核算。
<3>、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中的加计抵减情况表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简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增 值 税 纳税 申 报 表(简表)


选项

答案

解析【1】 该汽车租赁公司2019年4月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 该汽车租赁公司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提供租赁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为55.27%(1520÷2750),超过50%,符合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规定。 【2】 抵减前应纳增值税=305.1÷(1+13%)×13%-(15.6÷4×3-1.6)=25(万元)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15.6÷4×3×10%=1.17(万元)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为1.17万元。 当期实际应纳税额=25-1.17=23.83(万元) 【提示】由于2019年3月未实行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所以购进的汽车配饰被盗做进项税额转出,但不调减加计抵减额。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会计处理: 取得租赁收入: 借:银行存款      3051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7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51000 当月外购汽车: 借:固定资产     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56000   贷:银行存款    1356000 借:固定资产       39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9000 上月购进的汽车配饰被盗: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16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6000 期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250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50000 次月15日内缴纳增值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250000   贷:银行存款  238300     其他收益   11700 【3】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简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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