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黄金珠宝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零售翡翠手镯,取得零售收入48000元;零售包金首饰,取得零售收入6000元;零售1...

admin2020-12-24  13

问题 某黄金珠宝店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零售翡翠手镯,取得零售收入48000元;零售包金首饰,取得零售收入6000元;零售18K金镶嵌首饰,取得零售收入66000元;零售玉石首饰,取得零售收入30000元。
(2)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纯金首饰,实际取得零售收入60000元(已扣除旧首饰折价款),同款新纯金首饰零售价为76000元。
(3)“浪漫情人节”活动期间向消费者销售钻石戒指20只,含税金额120000元,并收取包装钻戒配套销售的首饰盒价款1500元。
(4)接受某明星带料加工一条高档万足金工艺项链,委托方提供黄金30克,黄金成本268元/克,含税加工费5000元,当月加工完成并交付委托人。该珠宝店无同类首饰售价。
已知: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消费税税率为5%,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消费税税率为10%。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本利润率6%。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4>、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 )元。

选项 A.716.61
B.689.02
C.617.52
D.650.02

答案D

解析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金银首饰消费税税率) 业务(4)应缴纳消费税=[30×268+5000÷(1+16%)]÷(1-5%)×5%=65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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