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日,李某通过甲职业介绍中心介绍,入职乙公司。甲职业介绍中心向李某收取人民币500元的押金,并表示,若李某在入职不满1年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admin2020-12-24  29

问题 2015年7月1日,李某通过甲职业介绍中心介绍,入职乙公司。甲职业介绍中心向李某收取人民币500元的押金,并表示,若李某在入职不满1年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则该中心将不返还押金。李某入职后,与乙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仅口头约定月工资为人民币4 000元。2015年9月30日,李某因无法胜任经常性的出差而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双方办理了工资清算手续,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同年11月,李某以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 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妻求乙公司支付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91.如果乙公司依法应向李某支付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则该公司补充支付的工资数额是人民币(   )。

选项 A.16 000元
B.12 000
C.8 000元
D.4 000元

答案C

解析《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间的三种情形,其中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1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1日。李某2015年7月1日入职乙公司,同年9月30目李某提出辞职,经公司同意,并于同日解除了劳动关系。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乙公司向李某支付两倍工资的时间为2015年8月和9月,共计2个月,则补充支付的工资数额应当是:4000×2=8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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