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央部委以公开招标方式,利用财政资金采购一台技术复杂的实验室分析仪器,达到了政府采购限额标准。该仪器国内有十余家制造商生产。投标截止时,没有供应商投标。经审查,招标文件中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及采购程序均符合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由于重新公开招标不能满足时间要求,经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改变采购方式。
但采购人对采用什么方式拿不定主意,为此,采购人向某政府采购中心咨询,得到以下4条建议:
(1)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人可直接确定2家生产该实验室仪器的国内制造厂家谈判。采购人再成立由采购人1人和从财政部门专家库中随机确定的有关专家2人组成采购小组。进行两轮谈判,按照谈判中确定的最低报价来确定成交供应商。
(3)采用询价采购。采购人先制定询价文件,询价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评定成交的办法可采用综合打分法。
(4)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人直接与本地一家该实验室分析仪器制造厂家谈判,签订采购合同。问题指出某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的4条建议的不妥之处,并分别说明理由。
某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的4条建议的不妥之处及理由:
(1)第2条的不妥之处:采用竞争性谈判时,采购人直接确定2家生产该实验室仪器的国内制造厂家谈判。理由: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通过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分别谈判,最后从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第3条的不妥之处:采用询价采购。理由: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本案例中,需采购一台技术复杂的实验室分析仪器,因此不应当采用询价采购。
(3)第3条的不妥之处:询价文件中明确规定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理由:询价文件或询价通知书应对采购项目的价格构成、报价要求和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作出规定。
(4)第4条的不妥之处: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理由:采购人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条件有:1)采购项目只有唯一的供应商;2)发生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10%的。本案例中,该仪器国内有十余家制造商生产,故不应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