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东城的李某在暑假期间,带儿子小李(6岁)回四川农村老家游玩,碰到同村的许

shuhaiku2019-12-17  8

问题 家住北京东城的李某在暑假期间,带儿子小李(6岁)回四川农村老家游玩,碰到同村的许某与其儿子小许(5岁);期间,小李不小心将小许的脸部抓伤,许某为此花去数千元的治疗费,许某欲通过诉讼索要医疗费,遂咨询律师,律师的以下答复正确的是:

选项 A.许某与小许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B.李某是本案的被告,小李是证人C.小李是被告,李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D.小许是原告,许某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 《民诉解释》第六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因此,李某与小李为本案的共同被告。BC说法错误。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因此,A选项说法错误,D选项说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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