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公司。甲以房屋出资,已交付未登记。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

shuhaiku2019-12-17  21

问题 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某有限公司。甲以房屋出资,已交付未登记。乙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已登记未交付。丙一直未履行任何出资义务。丁以货币10万元出资,公司成立后,立即将该10万元转走。下列正确的选项是?

选项 A:甲应当办理权属变更登记,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益。乙也自实际交付时享有股东权益B:公司根据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以对丙丁的股东权益进行限制C:经公司催告依然不返还,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丁的股东资格D:经公司催告依然不缴纳,公司董事会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解除丙的股东资格

答案ABC

解析根据《公司法规定(三)》第10、16条,AB项正确。根据第17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董事会无权解除股东资格,故D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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