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自1995年1月至2012年10月一直在某安装工程公司工作,2012年10月

免费考试题库2019-12-17  19

问题 王某自1995年1月至2012年10月一直在某安装工程公司工作,2012年10月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王某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王某离职前月工资8000元,所在城市上年度职丁月平均工资2000元,该公司应向王某支付( )元的经济补偿。

选项 A . 12万B . 9万C . 4万D . 3万

答案D

解析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因此,王某在2008年1月至2012年10月应当得到经济补偿,补偿时间为5年,月工资按照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最终补偿金额为:5×3×200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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