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王某因恋爱问题非常郁闷,室友李某极力劝其跳楼自杀以解脱痛苦。王某便在半夜从宿舍阳台跳下去,不料将路过的赵某砸死,王某自己则身受重伤。关于本案,说法正...

admin2020-12-24  41

问题 大学生王某因恋爱问题非常郁闷,室友李某极力劝其跳楼自杀以解脱痛苦。王某便在半夜从宿舍阳台跳下去,不料将路过的赵某砸死,王某自己则身受重伤。关于本案,说法正确的有:

选项 A.由于自杀并非犯罪行为,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李某的教唆行为也不成立犯罪
B.如果李某的行为达到了对王某行为的支配程度,则其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C.由于跳楼自杀将人砸死这一事件过于异常,故王某的行为与赵某的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D.对赵某的死亡,王某如果无法预见,则属于意外事件

答案ABD

解析A项的说法是正确的。理由在于,所谓共犯从属性,指的是共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成立,取决于正犯的成立与否。如果正犯不成立,则相应的共犯也不成立。所以,教唆自杀的行为,根据从属性的原理不成立犯罪。 B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如果李某的劝诱行为支配了王某的行为,则李某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 C项的说法是错误的。理由在于,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的判断,在不存在介入因素时,采用的方法是“条件理论”,即“无A则无B,A就是B的原因”。套用这个公式,如果王某不跳楼,赵某就不会死,所以跳楼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D项的说法是正确。理由在于,如果王某无法预见,说明主观上没有过失,则赵某死亡的结果对王某而言属于意外事件,王某无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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