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有()

选项 A:造成2人死亡的事故
B:造成3人重伤的事故
C:造成5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D:造成15人重伤的事故
E:造成12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答案ABDE

解析《司法解释》第4条第1款规定,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34条、第135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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