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某市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8月16日将拥有的商铺以800万元(含税)出售,该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并已签订产权转移书...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2013年)某市贸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17年8月16日将拥有的商铺以800万元(含税)出售,该公司选择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并已签订产权转移书据。无法提供评估价格,经审核该商铺购房发票显示开票日期为2012年1月18日,金额为500万元;缴纳契税15万元(可以提供完税凭证)、支付手续费等共计10万元;商铺购进后发生装修费用75万元,并于2012年6月18日开始投入使用,贸易公司将商铺购置的价款、税费和装修费均计入“固定资产”,合计原值为600万元。
截至出售时,商铺已累计计提折旧140万元。
要求:
(1)说明商铺出售时需要缴纳哪些税费,并计算税费(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
(2)计算商铺出售后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

选项

答案

解析(1)①出售购入商铺应缴纳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 ②增值税=(800-500)/(1+5%)×5%=14.29(万元); ③城建税=14.29×7%=1(万元); ④教育费附加=14.29×3%=0.43(万元); ⑤印花税=800×0.5‰=0.4(万元); ⑥土地增值税 增值额=800-(800-500)/(1+5%)×5%-[500×(1+6×5%)+1.43+0.4+15]=785.71-666.83=118.88(万元); 增值率=118.88÷666.83×100%=17.83%,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 应缴纳土地增值税=118.88×30%=35.66(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288.22×25%=72.06(万元)。 (2)商铺出售后应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800-14.29-(600-140)-1.43-0.4-35.66=288.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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