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某与至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

题库总管2019-12-17  23

问题 辛某与至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由于双方不在同一城市,因此都对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十分看重。现辛某居于甲市,至诚商贸有限公司位于乙市,双方签订合同是在丙市,加工行为将会在丁市完成。那么,如果双方要对合同的管辖法院作出约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加工承揽合同不同于买卖合同,不能随便约定管辖法院B:合同双方可以约定甲市或者乙市法院作为合同的管辖法院C:丙市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但是丁市法院不能成为管辖法院D:本合同不含有涉外因素,因此不可以随便约定管辖法院

答案B

解析合同种类如何以及是否包含涉外因素不是可以约定管辖的前提条件,AD选项错误。甲市和乙市分别是原被告住所地,所以可以成为管辖法院所在地,B选项正确。丙市作为合同的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这并无问题,但丁市作为加工行为完成地,根据《民诉意见》第20条的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丁市就是本合同的履行地,可以作为管辖法院所在地,因此C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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