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景德镇一家陶瓷企业,其出售一批陶瓷给乙公司,双方于2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

Freeti2020-05-20  11

问题 甲公司系景德镇一家陶瓷企业,其出售一批陶瓷给乙公司,双方于2月1日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交付地点。2月2日甲公司在没有通知乙公司且没有加盖标记的情况下,将该批陶瓷连同一并要出卖给其他几家公司的同种类陶瓷一同交给第一承运人运往乙公司。运输途中不幸发生山体滑坡,导致包括乙公司所购陶瓷在内的全部货物发生毁损。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买受人乙公司承担B.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虽然发生在货交第一承运人之后,但买受人乙公司仍可以不承担风险C.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甲乙双方分担D.本案中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只有在双方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才可以由甲乙双方共同分担

选项

答案BD

解析根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14条的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在没有特别约定时,如果标的物为种类物且没有通过装运单据、加盖标记或通知买受人等可识别的方式清楚地将标的物特定化,买受人可以主张不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乙公司可以不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故AC错误,本题正确选项为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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