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

Freeti2019-12-17  29

问题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某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一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如果江某拾得信用卡后,用该信用卡在自动取款机上提取了现金,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侵占遗失物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其行为属不当得利

选项

答案ACD

解析。根据最高检2008年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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