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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计价方式招标,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110天。施工合同约定如下:
(1)工期每提前(或拖延)1天,奖励(或罚款)3 000元(含税金)。
(2)各项工作实际工程量在清单工程量变化幅度±10%以外的,双方可协商调整综合单价;变化幅度在±10%以内的,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3)发包方原因造成机械闲置,其补偿单价按照机械台班单价的50%计算;人员窝工补偿单价,按照50元/工日计算。
工程项目开工前,承包方按时提交了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如图4 -1所示),并获得发包方工程师的批准。
{图}
根据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计划,工作B和工作I需要使用同一台机械施工。该机械的台班单价为1 000元/台班。
该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正常开工,施工中依次发生如下事件:
事件1:C工作施工中,因设计方案调整,导致C工作持续时间延长10天,造成承包方人员窝工50个工日。
事件2:I工作施工前,承包方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拟订了I工作缩短2天作业时间的技术组织措施方案,发包方批准了该调整方案。为了保证质量,I工作时间在压缩2天后不能再压缩。该项技术组织措施产生费用3500元。
事件3:H工作施工过程中,劳动力供应不足,使H工作拖延了5天。承包方强调劳动力供应不足是因为天气过于炎热导致。
事件4:招标文件中G工作的清单工程量为1 750m3(综合单价为300元/m3),与施工图纸不符,实际工程量为1 900m3。经承发包双方商定,在G工作工程量增加但不影响因事件1~3
而调整的项目总工期的前提下,每完成1m3增加的赶工工程量按综合单价60元计算赶工费(不考虑其他措施费)。
上述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及时向发包方提出了索赔得到了相应的处理。
问题:
1.承包方是否可以分别就事件1~4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说明理由。
2.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的合理工期补偿为多少天?该项目的实际工期是多少天?
3.事件1~4发生后,承包方可得到总的费用追加额是多少?
(计算过程和结果均以元为单位,结果取整)
1.(1)可以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这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并且C工作的TF=110-15-36-10-42=7天,延误10天超过了其总时差。
(2)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赶工是为了获得工期提前奖。
(3)不能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因这是承包方应承担的责任。
(4)可以提出费用索赔,因这是业主应承担的责任,但不能提出工期索赔,因在C工作延误10天后,G工作的总时差为3天,延误(1 900 -1 750)/(1 700/35) =3(天),未超过总时差,所以不能提出工期索赔。
2.(1)C工作延误10天,总工期变为113天,合同工期为110天,C工作的TF=7天,10 -7 =3天,可索赔工期3天。
(2)I工作缩短两天,承包方的责任,不可提出工期索赔。
(3)承包方责任,不可提出工期索赔。
(4)G工作工程量增加,延误工期在G工作总时差内,可不提出工期索赔。合计3天。实际工期=15 +36 +10+ 10 +42 -2 =111(天)。
3.(1)事件1:
①人员窝工费=人员窝工补偿费*人工窝工工日=50*50 =2 500(元)②机械闲置费=台班单价*机械闲置补偿费率*闲置天数=1 000*50%*10=5 000(元)
C工作延误10天增加费用(包括规费和税金)= (2 500 +5 000)*(1+3.55%)*(1 +3.41%)=8 031(元)
(2)事件2:赶工产生的费用不可以提出追加,但是提前完成了工期2天,每天可获得3 000元的工期奖,故承包商可追加费用=3 000*2=6 000(元)。
(3)事件3不能提出费用索赔。
(4)1 750*(1+10%)=1 925m3>1 900m3无需调整综合单价G工作工程量增加量=1 900 -1 750 =150 (m3),1 750/35= 50(m3),在C工作延误10天和I工作赶工2天后,G工作的TF=1天,因此50 (m3)无需赶工:[50*300+ 100*(300 +60)]*(1+3. 55%)*(1+3. 41%)=54 611(元)
(5)I工作缩短两天,工期奖励=3 000*2=6 000(元)
总费用追加额合计=8 031 +54 611+6 000 =68 64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