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法院的行为哪些属于送达行为?()

Freeti2019-12-17  7

问题 下列法院的行为哪些属于送达行为?()

选项 A:法院向当事人开户的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B:甲法院向乙法院出具委托函及相关文书C:被告下落不明,法院在公告栏中张贴起诉状要点、开庭时间、地点等D:法院通知有关证人出庭

答案CD

解析【考点】送达。详解:送达是法院依法将相关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有以下几个特征:(1)送达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法院实施送达行为的对象只能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以及法院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的行为,都不是送达行为,不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的规定。(2)送达是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法院在诉讼以外,因其他公务活动而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送交某种文书的,也不是民事诉讼法上的送达行为。(3)送达的内容是各种诉讼文书。(4)送达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A项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的对象是协助执行人而非诉讼参与人,而B项委托函的对象是另一法院,均不属于受送达的对象。所以,C、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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