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甲、上市公司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

admin2020-12-24  28

问题 国有企业甲、上市公司乙、自然人丙协商,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从事贸易业务。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

选项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
B.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只能悬有限合伙企业
C.丙不能以劳务作为出资方式
D.国有企业甲有权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E.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

答案AC

解析(1)选项AB:国有企业甲、上市公司乙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国有企业甲、上市公司乙只能作为有限合伙人,自然人丙必须是普通合伙人;(2)选项C: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3)选项D:有限合伙人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视为执行企业事务;(4)选项E:新普通合伙人人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5qJKKKKQ
相关试题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