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年案例】背景资料:A 公司以EPC 交钥匙总承包模式中标非洲北部某国

Freeti2019-12-17  35

问题 【2011 年案例】背景资料:A 公司以EPC 交钥匙总承包模式中标非洲北部某国一机电工程项目,中标价2.5 亿美元。合同约定,总工期36 个月,支付币种为美元。设备全套由中国制造,所有技术标准、规范全部执行中国标准和规范。工程进度款每月10 前按上月实际完成量支付,竣工验收后全部付清。工程进度款支付每拖欠1d,业主需支付双倍利息给A 公司。工程价格不因各种费率、汇率、税率变化及各种设备、材料、人工等价格变化而作调整。施工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事件1:略。事件2:中央控制室接地极施工时,A 公司以镀锌角钢作为接地极,遭到业主制止,要求用铜棒作接地极,双方发生分歧。问:业主提出用铜棒代替镀锌角钢的要求是否合理? 说明理由。可怎么协调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施工单位用角钢接地极,是设计已规定的,业主要求用铜棒,不合理。理由:不符合设计变更程序接地极材料可选用:镀锌角钢、镀锌钢管、铜棒和铜板,如果业主要求用铜棒,可以经过双方的协商,通过合同变更来进行设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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