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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
shuhaiku
2019-12-17
38
问题
A市李某驾车送人前往B市,在B市甲区与乙区居民范某的车相撞,并将后者打伤。B市甲区公安分局决定扣留李某的汽车,对其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李某可向B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B:对扣留汽车行为,李某可向甲区人民法院起诉C:李某应先申请复议,方能提起行政诉讼D:范某可向乙区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
AB
解析
【考点】复议管辖;诉讼管辖;复议与诉讼的衔接【详解】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之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B市公安局作为甲区公安分局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李某可以向其申请复议。故A项正确。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17条之规定,李某可以对扣留汽车这一行政强制措施向公安分局所在地的甲区人民法院起诉。故B项正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02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在治安处罚案件中,复议并非诉讼的前置程序,李某可以不经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故C选项错误。根据《行诉解释》第9条第2款之规定,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该条规定之立法原意在于保护被限制人身自由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因此该规定仅限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原告一方时适用。该案中,公安机关对李某既有拘留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又有罚款300元的财产处罚。因此,若李某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作为原告向其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而本案中范某既未被限制人身自由,其财产也未因此而被采取强制措施。因此,范某对公安分局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只能向被告甲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甲区人民法院起诉。故D选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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