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

题库总管2019-12-17  16

问题 张某是红叶有限公司的小股东,持股5%:同时,张某还在枫林有限公司任董事,而红叶公司与枫林公司均从事保险经纪业务。红叶公司多年没有给张某分红,张某一直对其会计账簿存有疑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

选项 A.张某可以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B.张某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C.红叶公司有权要求张某先向监事会提出查账请求D.红叶公司有权以张某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 A项:《公司法》第33条第2款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日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据此,张某只能以书面形式提出查账请求,不能以口头形式提出,A选项错误。 B项:《公司法》第39条规定:“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因而,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需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本题中,张某持有红叶公司5%的股份,不可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表决查账事宜,故B选项错误。 C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法律并未要求必须先向监事会提出,故C选项错误。 D项:《公司法解释(四)》第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股东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正当目的’:(一)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张某为枫林公司经营与红叶公司相竞争的业务,因此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目的”,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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