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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0月17日,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甲市乙区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张某发现,市民黄 某的小轿车违章停放在乙区东门南路非机动车道上,且已有5次违章记录,而...
2008年10月17日,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甲市乙区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张某发现,市民黄 某的小轿车违章停放在乙区东门南路非机动车道上,且已有5次违章记录,而...
admin
2020-12-24
13
问题
2008年10月17日,某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甲市乙区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张某发现,市民黄 某的小轿车违章停放在乙区东门南路非机动车道上,且已有5次违章记录,而黄某又不在现 场,为了确保交通畅通,张某将黄某轿车拖吊至某偏旁市场保管。2008年10月19日,交警大队 在对黄某作出罚款决定的同时,依照《甲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30条第3款(“被暂扣车 辆的当事人应当承担拖吊费、停车费”)和甲市物价局“甲物价(1998)87号”文的规定,向黄某开 具缴款通知单,要求其到指定银行缴纳车辆“拖吊费”和“停车费"413元,但未告知其申请行政 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2009年3月21日,黄某以该行政收费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为由,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判断正确的有()。
选项
A.本案管辖法院应为甲市乙区法院
B.黄某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法院不应受理
C.黄某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受理
D.法院可以指派某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
答案
AC
解析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 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 是在甲市乙区作出的行政行为,因此,A项说法正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的 规定,行政诉讼时效应当分为以下两种: 第一,一般诉讼时效。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 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 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特殊诉讼时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由于不属于起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 时间不计箅在起诉期间内。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间 内。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 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黄某的起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受理,B项错误,C项正确。 《行政诉讼法》第4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 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单数。”因此,D项说法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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