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杨某受某厂指派在本县范围内收购茶叶2万斤,厂方提供了介绍信、营业执照副本。杨某收购后未向税务机关纳税。县税务局知悉后即作出决定,杨某须缴纳增值税5000余元。杨某不服,认为自己是接受某厂的指派,与该厂是委托关系,其税款应由厂方缴纳。县税务局未采纳杨某的意见,坚持要求杨某缴纳。

如果复议机关改变原纳税决定为由茶厂缴纳税款,茶厂与杨某的诉讼地位应如何确定?( )查看材料

选项 A.茶厂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B.茶厂可以再提起行政复议
C.杨某可以作为诉讼第三人
D.杨某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AD

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第三人。《行政诉讼法》第29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据此,本题中,A项茶厂和D项杨某都是与变更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故AD为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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