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于2012年8月开始在其生产的微波炉上使用“格芮特”商标,并于2013

天天题库2019-12-17  30

问题 中国甲公司于2012年8月开始在其生产的微波炉上使用“格芮特”商标,并于2013年5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美国公司乙也在同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格瑞特”商标用于其生产的厨具系列,经查乙在2012年2月就开始在其国内使用该商标。关于这两项申请,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该外国公司申请注册商标,应委托国家认可的具有商标代理资格的组织代理B:商标局应初步审定公告乙公司的申请C:如果乙提出其于2012年12月7日已在本国提出了申请,要求商标局给予其优先权,并提交了首次申请的副本,则乙的申请日为2012年12月7日D:对于商标局对任何一方申请的驳回决定,申请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BC

解析《商标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和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因此,A项正确。《商标法》第31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因此,B项正确。《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依照前款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提出书面声明,并且在3个月内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的副本;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乙在本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6个月内又在中国提出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申请副本,故乙享有优先权。因此,C项正确。《商标法》第35条第3款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异议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请复审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申请人不服商标局的决定不得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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