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真题)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

shuhaiku2019-12-17  21

问题 (2005年真题)甲为了骗取保险金,花1万元买来一辆二手名牌轿车,通过在某国有保险公司担任业务员的好友乙经办,向该保险公司谎报轿车价值为20万元,投保车辆盗抢、毁损险.之后,甲找中学生丙(男,15岁),给丙5 000元报酬,请丙将停在甲自家平房前的轿车烧毁.丙问为什么,甲说那是邻居的车,要烧掉报复邻居.丙说没问题,十天以内解决.丙拿钱带上同学丁(男,15岁)一起吃喝、上网吧.丁问丙哪来许多钱,丙告以实情,并请丁帮忙,丁答应,并搞来一大瓶汽油放在丙家,准备点火用.此间,甲担心轿车离自己家太近,烧车会烧到自家和邻居的房屋,就打电话告诉丙放弃烧车,并让丙将5 000元钱退回.丙已将钱花去大半,无法偿还,听后十分着急,一边答应停止行动,过几天退钱,一边通知丁就在当晚行动.丁答应,约定当晚在烧车地点会合.晚上,丙带上汽油瓶到烧车地点,丁因害怕未去.丙久等丁未果,遂决定单独行动.丙将汽油泼到车上,点火烧车,然后躲在一边察看动静.丙见火越烧越大,十分害怕,急忙打电话报火警,并急叫附近四邻灭火.由于丙报警、喊人救火及时,仅烧毁轿车、烤糊了邻近该轿车的几间房屋的门窗和屋檐,未造成其他后果.事后,甲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派乙核定险损事故.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恶意制造了这起保险事故,但考虑是朋友关系,还是给其出具了保险事故评估证明,致使保险公司全额赔付甲20万元保险金.案发后,乙在审讯期间主动交待:在三个月前曾利用职务上便利虚构一起车险事故,从本公司骗领到5万元赔款,据为已有.阅读分析上述案例后,请回答以下问题:(1)甲、乙、丙各构成何罪或何罪的共犯(只需指明甲、乙、丙分别就哪一事实成立何罪或何罪之共犯,不必说明理由).(2)丁的行为是何种犯罪形态(既遂、未遂、预备、中止)?并简要说明理由.(3)根据本案给出的事实,指出哪些被告人具有何种法定量刑情节.

选项

答案

解析(1)①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唆使丙放火烧车,构成放火罪共犯.②乙:明知甲虚报保险标的价值、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而为其办理保险、出具虚假保险事故评估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共犯;虚假理赔5万元据为已有,构成贪污罪.③丙:放火烧车的行为,构成放火罪共犯.(2)丁构成放火罪既遂,因为实行犯丙放火已造成具体危险,构成放火罪既遂.丁虽然未直接参与犯罪实行,但未能有效撤回已提供的帮助,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所以随丙放火罪既遂而既遂.(3)①丙、丁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②丁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放火罪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③乙主动交待不同种罪行(贪污),成立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题主要涉及以下知识点:(1)保险诈骗罪、放火罪的认定问题.一般说来,这两个罪的认定比较简单,但是,由于是以放火作为手段来骗取保险金,具有牵连关系,因此,是否构成数罪?这正是需要考生回答的问题.虽然在刑法的一般理论中认为牵连犯是按一重罪定罪处罚,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刑法对具有牵连关系的犯罪作出明确的数罪并罚规定的情况下,不适用从一重罪定罪处罚处理.刑法明确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必须进行数罪并罚.因此本案的甲应构成数罪.而丙、丁并不知晓甲的保险诈骗行为,只以为是报复,因而不能与甲一起构成保险诈骗罪,只构成放火罪.(2)放火罪的既遂未遂界限问题.需要考生掌握的是=放火罪在我国刑法中有两个法条对其作了规定,其中一个法条规定的是基本犯罪,另一个法条规定的是结果加重犯.只要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了基本犯罪构成所规定的全部条件,放火罪即告既遂.而对放火罪既遂标准,刑法理论界根据我国刑法对放火罪的规定情况,普遍认为只要放火行为致使目的物独立燃烧即为既遂.因此,不能因为火没有烧毁房屋而认为丙的行为构成放火罪未遂.(3)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的定性问题.国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贪污罪而不构成职务侵占罪.(4)特殊自首的成立条件问题.自首可以分为一般自首和特殊自首.特殊自首又称余罪的自首.难点在于,根据我国刑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的.可以成立特殊自首.(5)共同犯罪的中止问题.在共同犯罪中,教唆犯在教唆他人实施犯罪以后,只有有效地阻止实行犯实行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才能成立中止;共同实行犯只有在阻止其他实行犯的实行行为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时,才成立中止.本题中的甲虽然有中止放火的意思,但并没有有效阻止丙的放火行为,并且丙放火已经既遂.因此,甲必须承担放火罪既遂的责任,不构成犯罪中止;同样,丁在答应参与放火以后,没有去放火.也没有阻止另一个实行犯丙的放火行为,也不构成放火的中止,而应对既遂承担责任.(6)共同犯罪人的种类问题.在我国刑法中,共同犯罪人按其作用可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人.丁在为放火提供汽油以后,虽然答应参与放火犯罪,但毕竟没有直接实施放火行为,因此,在整个放火犯罪中起着次要的作用.应以从犯处理.(7)法定量刑情节问题.这个问题比较简单,一般考生均应能得分.本题得分的关键在于,不仅要求考生能正确认定犯罪的性质、情节,而且要能简要地回答出认定的理由,仅仅作出正确的结论得分不多.需要考生对刑法的相应规定及刑法理论上的主张有较为全面的掌握,并能综合运用.本题应该说比较全面地体现了法律硕士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的目的与宗旨一一考查考生运用刑法学原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运用法律语言表达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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