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三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某工程投标,其中,甲为一级土建企业,乙为二级安装企业,甲、乙均具有法人资格;丙为劳务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甲为牵头企业。根...

admin2020-12-24  15

问题 甲、乙、丙三家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某工程投标,其中,甲为一级土建企业,乙为二级安装企业,甲、乙均具有法人资格;丙为劳务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甲为牵头企业。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联合体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

A. 丙企业不能作为联合体的成员
B. 在丙企业不参加联合体的情况下,该联合体的资质等级为二级
C. 联合体的共同投标协议应当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
D. 若该联合体中标,应当由甲企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E. 联合体各方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选项

答案ABD

解析A项:《招标投标法》规定,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因此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符合条件的,都可以成为联合体的成员,丙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影响其成为联合体成员。所以A项错误。 B项:《招标投标法》规定,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甲丙属于不同专业单位,因此不能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乙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所以B项错误。 DE项:《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D项错误,E项正确。 C项:《招标投标法》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所以C项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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