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

Freeti2019-12-17  6

问题 某公司被盗手提电脑一台,侦查人员怀疑是王某所为,王某一开始不承认,但后来经过刑讯承认了 盗窃事实,并供述已将电脑卖给刘某,同时还说他之所以拿公司的电脑是因为公司拖欠了他6个月的工资。 侦查人员找到刘某后,刘某说电脑又倒卖给了秦某。 秦某起初不承认,侦查人员威胁他:“如果不承认就按 共同盗窃论罪!”秦某害怕,承认了购买电脑一事,并交出了电脑。此案中下列哪些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A.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B.王某有关公司拖欠他工资的辩解C.秦某的证言D.手提电脑

选项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查《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规定。《刑诉解释》第61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査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见,王某承认盗窃事实的供述、秦某的证言均属于法律规定的非法言词证据之列,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A、C两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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