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大型项目采用国内资金,通过国际竞争性招标采购牵引机,共收到6份投标文件,工作人员将简要情况列表报告评标委员会,相关数据如表4-7-34所示。评标委员会直接根据投标情况简表所列情况,决定拒绝A、C、D及F的投标。随后,评标委员会以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不到3家为由,直接否决了本次招标,要求此项采购重新进行招标。
【问题】
1.A、C、D及F的投标文件是否应该被拒绝?为什么?
2.评标委员会的做法是否正确?其决定是否合理?分别说明理由。
1.判断A、C、D及F的投标文件是否应该被拒绝应首先判断A、C、D三份投标文件
的差距是否属于重大的实质性偏差,如属于一般性偏离,则不应一概拒绝。
(1)A投标文件未签字的页面如不是在非签字不可的重要页面,而是一般性的忽略,则不应拒绝。
(2)C投标文件保修时间与招标文件规定有出入,除非招标文件中有明确约定,一般不应视为重大偏差。对C可采取三种方法解决问题:
①在澄清问题时要求投标人将保修期修改至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15个月;
②如投标人不同意修改,可在评标时在其报价上按一定标准另加一定金额,计入评标价内(这种计算标准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③若中标则增加履约保证金。
(3)D投标文件可以通过澄清解决。
(4)F无投标保证金,应予拒绝。
除非招标文件中将A、C、D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出现的偏离情形明示为实质性条件,否则A、C、D三份投标文件不应被拒绝。
2.(1)评标委员会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评标委员会应依据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的评审和比较。案例中评标委员会仅依据投标情况简表所列情况,拒绝了A、C、D及F的投标,并以符合要求的投标人不到3家为由,否决本次招标的做法,不符合《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2)评标委员会的决定不合理。
理由:在体现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对投标文件中一些技术性偏离,除非招标文件中明示为必须响应的项目或指标,否则,评标时不能据此拒绝一份投标。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通过初步审查的投标人少于三个时,评标委员会应在经评审后认定剩下的投标人均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才能否决全部投标,否则,应继续完成评标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