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题库总管2019-12-17  26

问题 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说法中,哪些是错误的?

选项 A.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B.对于依据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能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C.第一审民事案件均可以适用简易程序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应当先行调解

答案AC

解析①A 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57 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因此A 选项错误,当选;②B 选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具有单向性,只能约定非简单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而不能对依据法律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约定适用普通程序。该单向性限制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程序类型与案件性质相适应的原则,司法资源具有公共属性,当事人无权多占资源。所以B 选项正确,不当选;③C 选项《民事诉讼法》第157 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根据该条规定,只有基层人民法院和它的排除法庭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所以C选项错误,当选;④D 选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应当及时裁判。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但不应久调不决。因此D 选项正确,不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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