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2009年5月初,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严某贪污本公司30万元财产。检察院经立案侦查认为,严某的行为...

admin2020-12-24  19

问题

严某贪污、挪用公款案


2009年5月初,某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一封举报信,称某省国有外贸公司经理严某贪污本公司30万元财产。检察院经立案侦查认为,严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依法应予逮捕,即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同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市人民检察院以贪污罪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9年8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严某当庭拒绝辩护人王某为其辩护,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赵某为其辩护。合议庭允许并宣布延期审理。重新开庭后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公司的知情人出庭作证。合议庭同意该申请,决定中止审理,并传唤证人到庭作证。  


证人到庭作证时,合议庭在质询中发现,严某还有挪用公款的行为,且已构成犯罪。合议庭便建议公诉人补充起诉,公诉人当庭表示拒绝。法院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开庭对检察院所指控的贪污罪和新发现的挪用公款罪进行审理后,合议庭认为,指控严某挪用公款罪证据不充分,因而不能定罪,但担心对此罪不能认定,检察院可能会提出抗诉,为此,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挪用公款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但贪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认定构成犯罪。合议庭根据此决定,作出了判决:判处严某犯贪污罪处5年有期徒刑;挪用公款罪因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宣判后,严某即提出上诉,后又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未提出抗诉。二审法院为尊重被告人意见,未经审查就作出准予撤回上诉的决定书。2010年3月,某市人民检察院又发现了严某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检察机关据此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对抗诉审查后,作出了再审决定书。经再审审判后,法院认定严某犯有挪用公款罪,处以相应刑罚,并将此刑期与原判贪污罪之刑期按数罪并罚原则依法决定了执行刑期。


【问题】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哪些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况?请说明理由。


2.法院在一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3.若严某当庭拒绝赵某为其辩护,要求委托某知名律师辩护,合议庭如何处理?


4.若一审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审阅法庭笔录后盖章,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为什么?


5.法院在二审时有哪些做法不符合刑事诉讼有关法律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6.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案卷后认为此案不需要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则应如何处理?


选项

答案

解析

1.检察机关在本案诉讼中有以下违反诉讼程序规定的情形:

(1)公诉人对法院作出的补充起诉的建议,不应当庭表示拒绝。是否补充起诉应由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经审查后决定。

(2)检察院在发现犯罪嫌疑人挪用公款罪的新证据后,不应依审判监督程序向法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

2.法院在一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做法:

(1)辩护律师在庭审时申请传唤新的证人时,合议庭不应决定中止审理。合议庭对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可以延期审理。

(2)法庭审理中发现被告人有新的涉嫌挪用公款的事实时,检察院未补充起诉,法院不应对该事实进行审判。法院只能就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裁判。

(3)合议庭评议后,应当作出判决。只有对疑难、重大、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才能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3.合议庭可以准许严某拒绝赵某为其辩护,但严某不能再另行委托辩护人。

4.这样做不合法。法庭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法院在二审时有以下违反刑事诉讼有关法律规定的做法:

(1)二审法院对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提出的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未经审查就准许撤诉。其正确做法是,应当对该要求进行审查后以裁定是否准予撤诉。

(2)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撤回上诉的要求,不应以决定书的形式准予撤回上诉,而应当用裁定。

6.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应依法对本案进行审理,不能再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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