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

shuhaiku2019-12-17  22

问题 周某为抢劫财物在某昏暗场所将王某打昏。周某的朋友高某正好经过此地,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使周某顺利地将王某钱包拿走。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选项 A:高某与周某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B:周某构成抢劫罪,高某构成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C:周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D:高某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答案ACD

解析周某以抢劫财物为目的将王某打昏,构成抢劫罪,此时犯罪行为尚未结束,高某得知真相后应周某的要求提供照明,二人具有共同犯罪故意,属于事中共犯。事中共犯即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共同犯罪人的共犯故意,是在实行着手之际或犯罪过程中形成的。因此二人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所以A项正确,B项错误。在共同犯罪中周某发挥主要作用,是主犯,高某仅提供帮助,属于从犯,因此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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